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平台的食品交易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平台各项协议和规则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度
(一)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组织架构
1.食品安全总监1人
2.食品安全员若干
(二)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执行;
3.组织开展员工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4.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5.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三)食品安全员主要职责:
1.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组织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3.对发现的入驻商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4.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入驻商家的食品安全事故;
5.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1.总则
1.1.商家入驻平台销售食品应当遵守本制度,并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登记义务,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2.平台负责食品相关类目资质标准的制定、更新,并对商家上传的资质信息进行线上审核查验。
2.资质登记
2.1.商家入驻平台,不同店铺类型、不同经营类目所需资质内容及标准不同,具体资质标准详见入驻页面的提示或平台招商规则。
2.2.商家入驻平台销售食品应当按照入驻页面的提示上传相应的资质。
2.3.商家保证上传资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并应当在资质过期或变更后及时更新。
3.资质审查
3.1.商家应按照平台商家入驻页面的提示,在指定位置上传相应的资质。
3.2.平台审核人员根据平台招商规则、店铺入驻要求等规则进行审核,资质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并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则驳回,商家需重新上传资质,直至符合要求后才能审核通过予以登记。
3.3.商家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若商家上传伪造、失效的资质或盗用他人资质等,一经查实,平台有权按照平台协议和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理。
第三章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总则
1.1.商家入驻平台销售食品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食品安全自查内容
2.1.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平台招商规则、店铺入驻要求等对商家的食品经营资质进行抽查,如发现商家资质失效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或通知平台的,将按照平台协议和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2.平台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通报的不安全食品信息对平台在售食品开展抽查。发现问题食品,平台有权按照《拼多多食品行业发布规范》《拼多多假货处理规则》《拼多多商品描述及质量抽检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则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2.3.平台依据食品质量风险信息,搭建形成质量风险数据模型,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筛查,主动发现潜在质量风险,开展风险调查。对在售食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平台有权按照《拼多多食品行业发布规范》《拼多多假货处理规则》《拼多多商品描述及质量抽检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则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2.4.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平台抽检、消费者投诉、平台管控等方式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入驻协议约定及平台相关管理要求,平台将按照平台规则、入驻协议的规定对相关食品采取下架、屏蔽链接、禁售等处理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终止与商家的合作,清退店铺。
2.5.平台不定期组织经营食品的商家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讲解普及工作,指导商家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2.6.平台设立专门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一旦接到投诉或举报,平台应立即调查,如发现问题,平台有权按照《拼多多食品行业发布规范》《拼多多假货处理规则》《拼多多商品描述及质量抽检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则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2.7.平台将不定期对自身履行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的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根据法规政策的调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1.总则
1.1.商家入驻平台销售食品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2.1.违法行为
2.1.1.商家在平台经营食品禁止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1)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发布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平台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销售食品;
6)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7)销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平台规则、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食品;
8)销售标识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
9)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食品。
2.2.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2.2.1.平台有权依据商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对该店铺违法行为涉及的所有商品或该店铺所有商品进行一定期限的禁售;
2)对该店铺违法行为涉及的所有商品或该店铺所有商品作下架或屏蔽链接处理;
3)对商家予以警告,通知其进行整改;
4)限制该商家店铺及/或其关联店铺资金(包括货款、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等,下同)提现;
5)扣除店铺资金作为消费者赔付金或商家应承担的其他违约金;
6)单方解除《平台合作协议》,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清退该店铺;
7)若涉及刑事责任的,平台有权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其他平台认为必要的措施。
2.2.2.商家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平台除有权采取第2.2.1条的措施外,如商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平台将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同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五章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
1.总则
1.1.商家入驻平台销售食品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2.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
2.1.平台发现商家在经营食品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权依据商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下架所有商品、屏蔽店铺、单方解除《平台合作协议》,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清退店铺等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措施。
1)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2)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3)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4)商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5)商家违反《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要求,提交虚假或过期资质或资质不全且未按平台的要求更新、补全;
6)商家严重违反平台规则及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或严重描述不符的食品等情形。
2.2.商家发生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平台将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同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六章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总则
1.1.消费者向平台投诉举报商家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消费者认为平台入驻商家所售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或存在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等相关问题,通过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申请售后退款并申请平台介入的方式向平台提交的举报投诉。
2.投诉举报流程
2.1. 提交
2.1.1.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投诉举报申请:
1)联系平台在线客服:搜索拼多多(pinduoduo2015)关注微信公众号“拼多多”,进入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方按钮“服务与建议”,在“设置及反馈”中选择“意见反馈-服务投诉”,即可在“平台官方客服”对话框内输入投诉举报内容或者在拼多多App个人中心,点击“平台官方客服”,在对话框内输入投诉举报内容。
2)拨打平台客服电话:021-53395288。
3)申请售后退款并申请平台介入:在订单详情中点击申请退款,并在退款说明中描述投诉举报的事实与理由,商家拒绝退款后申请平台介入。
2.2.受理
2.2.1.消费者提交投诉举报申请应当如实向平台官方客服提供订单编号、收货人姓名、收货人手机号等信息,以便平台官方客服核实消费者的身份。
2.2.2.消费者提交投诉举报申请还应当把被投诉商品名称、店铺名称、投诉举报的理由及对应的凭证等提供给平台官方客服;凭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实物及外包装照片、标签信息截图、与商家沟通记录、检测/检验材料(如有)等。
2.2.3.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举报人并非通过平台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或无法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的;
2)投诉举报人未提供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商家、商品、违法行为的;
3)被投诉举报的商家非平台入驻商家或被投诉举报的商品非商家通过平台销售的食品;
4)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行政机关或法院已经受理或处理完毕的投诉案件,上述投诉举报平台如已受理的,将中止或终止处理;
6)其他平台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2.2.4.个人信息处理说明
平台基于核验身份、处理投诉举报、反馈处理结果等必要目的处理投诉举报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并将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相关信息安全;投诉举报人应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2.3.处理
2.3.1.平台将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入驻商家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平台将依法及时制止,并在必要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2.投诉举报人不接受平台的处理结果的,有权就商家的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3.3.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平台有权依据《争议处理规则》或其他规则、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1.1.本制度于2017年11月8日首次生效,于2026年1月11日最新修订生效。
1.2.本制度生效以前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当时的规定,本制度生效以后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